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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局為加強函件、包裹及航空郵件之處理,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交通部
  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立函件、包裹及航空
  郵件專業處理機構,其辦事須知另訂之。
第四條
  本局各單位員額按照交通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六條規定限額
  ,依事務繁簡,報請郵政總局核定或依授權規定由本局按業務標準自行
  核定後函報郵政總局備案。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