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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局為便於業務上之聯繫與檢討,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必要時
  並得由局長臨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
  本局為檢討全區業務得失,每季定期舉行業務檢討會,就本局及各屬局
  業務概況興革情形加以檢討,並將檢討結果造具報告陳報郵政總局核備
  並分發所屬各局及本局各單位遵辦或查照。
第二十八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及各科室主管外
  ,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二十九條
  局長得視業務需要,召集屬局局長業務檢討會、視察員工作檢討會或其
  他專案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