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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修正

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
      定。
  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第十三條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要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
  士、技佐等,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