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條
職員應恪守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第二十條
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 事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第二十一條
職員之到職、辭職、退休、資遣、出國等,均應向人事室申請,並分別 依照有關法規辦理之。第二十二條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單位依法定程序辦理,考績(成)案經銓敘機關 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考人。第二十三條
員工之各項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該規定辦理之。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打卡或簽到(退)。第二十五條
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第二十六條
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