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 。第二十八條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 編列之。第二十九條
歲入歲出決算依據有關法令編報。第三十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秘書 室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 及上級會計機關。第三十一條
員工薪給,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 會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 核定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秘書室扣繳所得稅。第三十二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規辦理之。第三十三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 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