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修正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
  。
第二十八條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
  編列之。
第二十九條
  歲入歲出決算依據有關法令編報。
第三十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秘書
  室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
  及上級會計機關。
第三十一條
  員工薪給,由秘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
  會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
  核定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秘書室扣繳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三十三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
  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