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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修正

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氣象科技研究中心、秘書室
  、會計室、人事室。各組、室、中心掌管事項,依照本局組織條例及實
  際業務情況訂定之。各組、室、中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第一組職掌如左:
  一、外賓接待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國際氣象資料及文件交換之協辦事項。
  三、出國開會、進修、研習、考察等業務之協辦及管考事項。
  四、國際氣象合作業務及國際性學術會議之協辦事項。
  五、氣象預報及警報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氣象預報、警報作業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七、氣象常識叢書之編訂及氣象、地震防災常識之宣導、推行事項。
  八、國內外重大氣象、地震災害之調查及災情資料之蒐集、整理、交換
      等事項。
  九、國內外氣象、地震防災科技研究報告之蒐集、整理、交換等事項。
  十、國內各有關防災體系、防災警報系統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一、年度施政計畫、經建計畫、中長期發展計畫等之研訂、進度管制
        及執行成果之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二、其他管考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三、有關業務視察之推行及管考事項。
  十四、有關行政管理及業務革新研究專題之規劃、推行、評審等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局第二組職掌如左:
  一、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局所屬地面及高空氣象站之規劃、設置及調整事項。
  三、專用氣象觀測站之審核登記及技術輔導之安排事項。
  四、氣象站之土地收購、站房建築、設施維護整修等之會辦事項。
  五、氣象觀測儀器、檢修及校驗系統設備之規劃、設計、建置等事項。
  六、氣象觀測儀器之維護、檢修、校驗、更新等業務之管理、督導、推
      行、考核等事項。
  七、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儀器維護檢修校驗等
      之法令規章與技術規範之研訂、修訂事項。
  八、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氣象儀器維護檢修等
      之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業務之設計、規劃與管理事項。
  十、大氣物理及化學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交換事項。
  十一、大氣污染報導之配合及建議事項。
  十二、地面及高空氣象觀測資料之審核與改進事項。
  十三、地震觀測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局第三組職掌如左:
  一、水文、海洋、漁業等氣象業務之規劃及推行事項。
  二、水文、海洋、漁業等氣象資料之蒐集、編輯、出版、提供等事項。
  三、國內外水文及海洋氣象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四、氣象資料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氣象資料之蒐集、統計、編篡、管理、供應等事項。
  六、航空氣象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七、農業氣象業務之規劃、推行、督導、考核等事項。
  八、有關農業氣象資料之蒐集、編輯、出版、提供等事項。
  九、農業機構之協調合作及農業氣象之推展有關事項。
  十、一般及專業氣象服務之諮詢、協調、推動、督導事項。
  十一、氣象展覽會之策劃及聯繫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局第四組職掌如左:
  一、氣象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通信電子設備及器材之規劃、請購、建置等事項。
  三、電信安全業務及通信機件證照之申請及轉發事項。
  四、長途通信電路之租用、建置及維修檢查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通信電子設備維護檢修作業之規劃、執行、督
      導、考核等事項。
  六、雷達氣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繁、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氣象雷達觀測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衛星氣象及衛星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
  九、氣象衛星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資訊電腦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一、資訊電腦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二、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業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局氣象科技研究中心職掌如左:
  一、氣象科技之研究、發展、技術轉移等事項。
  二、氣象科技研究計畫之規劃、執行、管理、協調、聯繫、評估等事項
      。
  三、技術性氣象會議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延聘國內外科技顧問之協調、聯繫、執行等事項。
  五、氣象科技文獻及期刊之編印及交換事項。
  六、圖書之蒐集、典藏、管理等事項。
  七、大陸交通研究組氣象小組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八、人才培育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本局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公文稽催、管制、統計、考核等事項。
  二、文書處理改進之研議、整理、建議等事項。
  三、史政資料之蒐集及編篡事項。
  四、機要文電之收發、管理及機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文稿複核及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印信典守事項。
  七、院會、部務會報、局務會報等之指示事項之列管事項。
  八、輿論資料之處理、新聞發布、綜合性氣象簡報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通訊刊物之編訂及發行事項。
  十、有關公共關係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一、年終業務檢討會之籌備事項。
  十二、提供立法院、國民大會及監察院書面業務資料及應接事項。
  十三、氣象法規之研訂及修正事項。
  十四、各項合約規章之訂定、審查、修正等之協調及會核事項。
  十五、國家賠償、訴願、一般法律事務等之會辦及處理事項。
  十六、有關氣象動員之策劃、聯繫、執行等事項。
  十七、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有關事項。
  十八、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務等之購置、登記、保管、供應、調
        配、處理等事項。
  十九、有關市場調查與廠商徵信調查事項。
  二十、採購儀器及器材之報關、提領、驗收等事項。
  二十一、房至之修繕、分配、管理等事項。
  二十二、車輛、辦公處所、環境衛生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工友、司機、技工之訓練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保管事項。
  二十五、空調及水電設施之規劃、申請、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十六、電話之申裝、撤銷、管理等事項。
  二十七、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招標、管理等事項。
  二十八、員工交通及食之管理事項。
  二十九、離島氣象站交通運輸之安排及協調事項。
  三十、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領發及各類經費之出納事項。
  三十一、財產管理及產物保險事項。
  三十二、各項所得稅、公(勞)保費、公賻金、貸款等之扣繳事項。
  三十三、防護團業務之策劃及管理事項。
  三十四、戰備器材及國防整備器材之倉儲管理事項。
  三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三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本局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之籌編及預算之編製分配事項。
  二、本局預算以外之補助經費、專案經費、代辦經費、預算會核處理事
      項。
  三、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核簽及編報事項。
  四、財物、財務之審核事項。
  五、招標、比價、議價、財物驗收等之監辦事項。
  六、各項經費之核簽、支出憑證之審核、款項收支處理事項。
  七、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繳款書或收支及轉帳傳票等之
      編製事項。
  八、序時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簿、統制帳、補助帳、備查簿等
      之登記、結算、整理及懸記帳款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報告之月報及年終決算之編報事項。
  十、歲出應付款之保留申請核辦事項。
  十一、經費流用之處理事項。
  十二、會計憑證、報表、帳簿等之整理保管及報請審計機關核銷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蒐集、統計報告等之會核、分析、編報等事項。
  十四、績效報告之彙編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人事工作計畫及報告之編報事項。
    (三)機關職務分類、職系、職等之擬議事項。
    (四)機關公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員額評鑑等之擬議事項。
    (五)人員之派免、銓敘、俸給、遷調等之擬議事項。
    (六)人員之儲訓、甄補、進修、講習、考察等之辦理事項。
    (七)職名章、職員證、公務證、其他證明書等之核發事項。
    (八)員工之待遇、獎金、福利、互助、實物配給、其他補助費等之
          核辦事項。
    (九)公務人員保險、眷屬保險、退休保險等之辦理事項。
    (十)公務人員之退休、退職、資遣、撫卹等之辦理事項。
    (十一)職員獎懲、平時考核、考績等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十二)員工出國案件及人力動員兵役緩召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保管、分析、運用等事項。
    (十四)員工康樂休閒活動及各種慶典集會之籌劃及辦理事項。
    (十五)職員勤惰差假之管理及資料登記事項。
    (十六)各級主管交代宣誓之辦理事項。
    (十七)人事行政資訊管理業務之推行事項。
    (十八)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九)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行政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業務之策劃、推行、督導等事項。
    (二)員工忠誠調查及防諜工作之辦理事項。
    (三)政風資料之蒐集及施政得失之建議事項。
    (四)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之推行及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之推行及洩密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人員及重要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督導、協調、配合支援等事
          項。
    (七)保防宣導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所屬人事查核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駐衛警員之考核與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