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 印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秘書室核發並 登記。第三十六條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七條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八條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 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九條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秘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