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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修正

第七章  事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
  印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秘書室核發並
  登記。
第三十六條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八條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
  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九條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秘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