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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修正

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四十條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
  、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
  ,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
  行呈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
  核准。
第四十二條
  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
  出。
第四十三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管理人員編號、登記
  、分類、歸檔。
第四十四條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
  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或以上長官許可,不得調閱。
第四十五條
  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第四十六條
  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