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責
第十一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第十二條
本局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之研擬。 三、各組、室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機密與重要文稿之核閱。 五、重要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有關局務之襄理。第十三條
本局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第十四條
本局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六、組、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第十五條
本局各組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第十六條
本局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建議。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主管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督導及監督考核。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第十七條
本局專門委員、技正、工程司、秘書、編審、專員、副工程司、科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