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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正

第三章  權責 第十一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
第十二條
  本局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之研擬。
  三、各組、室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機密與重要文稿之核閱。
  五、重要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有關局務之襄理。
第十三條
  本局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
第十四條
  本局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六、組、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十五條
  本局各組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第十六條
  本局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建議。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主管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督導及監督考核。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十七條
  本局專門委員、技正、工程司、秘書、編審、專員、副工程司、科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