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局物品之採購,印刷品之印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二條
本局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章後,送由秘書室核 發並登記。第三十三條
本局財產,由秘書室保管登記。第三十四條
本局辦公處所之清潔衛生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五條
本局公務車輛調配、保管、保養及油料之購發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六條
本局工友、司機、技工僱用,工作、調遺、訓練、指揮、監督、考核及 解僱等由秘書室辦理。第三十七條
本局辦公室之防護安全事宜,由秘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