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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正

第七章  事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局物品之採購,印刷品之印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局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章後,送由秘書室核
  發並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局財產,由秘書室保管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局辦公處所之清潔衛生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局公務車輛調配、保管、保養及油料之購發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局工友、司機、技工僱用,工作、調遺、訓練、指揮、監督、考核及
  解僱等由秘書室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局辦公室之防護安全事宜,由秘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