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一般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 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第三十九條
歸檔案卷,如須調閱參考時,應寫調卷單,經該主管簽章後,向經管檔 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第四十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 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 急文件,先行呈核。第四十一條
文稿核判後,由秘書室分別繕發。第四十二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原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分類、 歸檔。第四十三條
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 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第四十四條
本局公文處理,除前述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