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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正

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一般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
  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第三十九條
  歸檔案卷,如須調閱參考時,應寫調卷單,經該主管簽章後,向經管檔
  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
第四十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
  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
  急文件,先行呈核。
第四十一條
  文稿核判後,由秘書室分別繕發。
第四十二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原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分類、
  歸檔。
第四十三條
  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
  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局公文處理,除前述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