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三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第十四條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各項技術業務,副總工程司襄助總工 程司處理業務。第十五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 之管制及協調事項。第十六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 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 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第十七條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各就所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