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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廢止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三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四條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各項技術業務,副總工程司襄助總工
程司處理業務。
第十五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
之管制及協調事項。
第十六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
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
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第十七條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各就所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