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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廢止

第四章  分層負責 第十八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局長核定施行。
第十九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二十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償核定。
第二十一條
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