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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正

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預(概)算及預算分配之籌劃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執行、控制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四、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告、績效報告及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事項
      。
  五、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六、經費流用及保留之申辦事項。
  七、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八、半年結算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九、採購案件之核議與監辦事項。
  十、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合同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一、會計制度與財務章則辦法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十二、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編報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十四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第十五條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
  三、公文核閱及文稿核判事項。
  四、所長授權處理事項。
  五、其他所長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
  行。
第十八條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
  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