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預(概)算及預算分配之籌劃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執行、控制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四、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告、績效報告及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事項 。 五、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六、經費流用及保留之申辦事項。 七、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八、半年結算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九、採購案件之核議與監辦事項。 十、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合同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一、會計制度與財務章則辦法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十二、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編報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三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十四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第十五條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 三、公文核閱及文稿核判事項。 四、所長授權處理事項。 五、其他所長交辦事項。第十六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 行。第十八條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 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