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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正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
  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
第二十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
  席。
第二十一條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
  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