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 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第二十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 席。第二十一條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 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