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 業務主管主持之。第二十三條
本所新進職員,應依規定填報有關資料與辦理報到手續。第二十四條
本所員工除因公或請假外,應依有關規定上、下班,並親自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