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員工領用辦公用品,應事先填列物品領用單,經業務單位主管核閱後, 送物品保管單位登記領用。第二十八條
本所歲入、歲出預(概)算,由會計室依有關法令及施政計畫編列後, 送請所長核定。第二十九條
本所會計事項之處理,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條
本所款項之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作傳票,送請所長核定後執行 ,並登帳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