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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正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員工領用辦公用品,應事先填列物品領用單,經業務單位主管核閱後,
  送物品保管單位登記領用。
第二十八條
  本所歲入、歲出預(概)算,由會計室依有關法令及施政計畫編列後,
  送請所長核定。
第二十九條
  本所會計事項之處理,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所款項之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作傳票,送請所長核定後執行
  ,並登帳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