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三十一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編造名冊送會人事會計審核後發放。第三十二條
本所公文收到後,由秘書室指派專人分別編號、登記、分送主辦單位處 理。第三十三條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 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非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 管同意者,不得調閱。第三十四條
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 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或指定專人拆閱。第三十五條
公文核判後,由秘書室繕校寄發。第三十六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文人員將原稿一併送交檔案人員分類、歸檔,妥 為保管。第三十七條
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第三十八條
本所公文之處理,除前速規定外,依有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