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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正

第八章  公文處理 第三十一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編造名冊送會人事會計審核後發放。
第三十二條
  本所公文收到後,由秘書室指派專人分別編號、登記、分送主辦單位處
  理。
第三十三條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
  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非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
  管同意者,不得調閱。
第三十四條
  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
  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或指定專人拆閱。
第三十五條
  公文核判後,由秘書室繕校寄發。
第三十六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文人員將原稿一併送交檔案人員分類、歸檔,妥
  為保管。
第三十七條
  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所公文之處理,除前速規定外,依有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