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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三章  權責 第十四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五、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其他有關處務之綜理。
第十五條
  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襄助及監督執行。
  二、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
第十六條
  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
  六、出席有關之會議。
  七、重要公文之擬辦。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十七條
  本處秘書、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
  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