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責
第十四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五、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其他有關處務之綜理。第十五條
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襄助及監督執行。 二、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第十六條
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 六、出席有關之會議。 七、重要公文之擬辦。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第十七條
本處秘書、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 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