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本處設企劃、工務、管理、遊憩四課,分掌各項業務。第四條
本處企劃課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 三、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 四、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事項。 五、土地使用案件之會辦事項。 六、各項用地取得事項。 七、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八、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 九、建築規劃管制及建築申請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第五條
本處工務課職掌如左: 一、建設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事項。 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事項。 四、植栽及綠化事項。 五、各項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美化及維護事項。 六、自然災害之治理工程事項。 七、其他有關工程建設事項。第六條
本處管理課職掌如左: 一、遊憩區之經營及管理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輔導事項。 五、風景區管理業務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駐衛警察隊及清潔隊之聯繫、協調事項。 七、環境整潔、美化及秩序之維護、改善事項。 八、違反各項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管理事項。第七條
本處遊憩課職掌如左: 一、觀光遊憩活動規劃、宣傳及執行事項。 二、觀光遊憩活動之配合及支援事項。 三、遊憩、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事項。 四、觀光遊憩及解說宣傳資料之編印事項。 五、遊憩、解說義工之培訓及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遊憩及解說事項。第八條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二、行政革新、研究發展、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 籍之管理事項。 四、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室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八、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十、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二、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第九條
本處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職員送請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擬議事項。 三、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四、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 五、職員保險、撫卹之簽擬及福利之規劃事項。 六、職員任免、遷調、獎懲及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 七、職員俸級之簽擬事項。 八、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之建議事項。 九、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第十條
本處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會計報告之編製、陳報事項。 四、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保管及報核事項。 五、現金票據及財物查核事項。 六、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處理之監辦事項。 七、會計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一條
本處管理站職掌如左: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第十二條
本處駐衛警察隊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巡查、違規取締、 告發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旅遊諮詢、服務事項。 三、遊憩據點內流動攤販、擅自設攤、強行拍照、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 騷擾遊客行為之取締、告發事項。 四、違反各項觀光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告發事項。 五、災害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衛事項。第十三條
本處清潔隊之職掌如左: 一、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二、垃圾清運事項。 三、其他有關清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