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以 下簡稱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三條
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 而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任之 人員。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聘用而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依本條例第十 二條第三項改任之人員。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 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第五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 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