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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以
  下簡稱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
      而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任之
      人員。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聘用而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依本條例第十
      二條第三項改任之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
  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
  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