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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制(訂)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業人員,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及因公或職
  業災害以致死亡之補償,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請領(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死亡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及撫卹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受領死亡
  補償之權利,不得讓與、扺銷、扣押或供擔保。
第十八條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
  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
  予計算。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退休金及事業歇業時資遣費之支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
  管理辦法、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撫卹金、死
  亡補償、喪葬費及非因事業歇業之資遣費,由本公司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