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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制(訂)定

第三章  撫卹 第九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以致死亡。
  三、因工作處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四、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五、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第十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三個基數之喪葬費
  外,並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剩餘年資未
  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者,依第
  八條給與標準及第十二條規定之順位發給。
  前項工作年資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
  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不另給卹。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扺充。但另
  由本公司負擔全數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概予抵充之。
第十二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死亡時,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本公司就
  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應給之喪
  葬費如有不足,得酌提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