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詛 定之。第二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稱原電信總局)及所屬機構 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原電信總局提撥 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予以支應。 前項人員,包括依據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 辦法之規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優惠退休之人員及原應於八十五年一 月至六月份辦理屆齡退休,因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命令退休生 效日之規定而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