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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廢止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交通部設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交通部遴派三人至四人。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遴派三人至四人
      。
  三、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就原電信總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中推選三
      人。
      交通部部長就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任職期間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推選繼任,並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六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就委員
  中指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指定代理人時,由交通部就委員中
  指定一人代理。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性會務,並分設業務、會
  計、財務及法制四組,各置組長一,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推薦適
  當人員報請交通部派兼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組長、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八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全體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