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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廢止

第三章  基金之保管運用 第九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電信總局提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第十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金融機構。
  二、購買票券、債券。
第十一條
  本基金除支付第二條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及相關之費用外,不得以任
  何名義移作他用。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
第十三條
  每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陳報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