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之保管運用
第九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原電信總局提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第十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金融機構。 二、購買票券、債券。第十一條
本基金除支付第二條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及相關之費用外,不得以任 何名義移作他用。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第十三條
每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陳報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