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 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 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第二十五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第二十六條
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 長核閱後,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