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七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副主管 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 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理,副主管亦不能 代理時,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第十八條
本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第十九條
本所各單位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 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所長核定之。第二十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 此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單位主管人 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直接主管 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單位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 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第二十一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 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第二十二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 核判。第二十三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 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