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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廢止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
  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
  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所長核定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
第二十七條
  本所奉派參加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所
  長核閱後,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