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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廢止

第五章  一般事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所文書處理,依電信機構文檔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事
  項。
第三十條
  本所財物管理,依「國營事業營運資金預算執行與控制要點」、「電信
  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所事務管理,依電信總務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