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 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 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第二十二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第二十三條
本所奉派參加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所 長核閱後,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