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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廢止

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駕駛人考驗管理作業事項。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吊、註銷等事項。
三、委託辦理職業汽車駕駛人審驗等事項。
四、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事項。
五、委託或辦理駕駛人體能測驗及體格檢查事項。
六、駕駛人安全教育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項。
七、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事項。
八、會同有關單位取締非法駕訓班事項。
九、技工執照考驗、發照事項。
十、駕駛人各種統計資料製作及管理事項。
十一、駕駛人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自用車裁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自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理事項。
二、自用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事項。
三、前二款業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事項。
四、各種統計資料製作及管理事項。
五、自用車有關裁罰業務之改進、建議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營業車及機車裁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車、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理事項。
二、營業車違反汽車運輸業裁罰之處理事項。
三、營業車、機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事項。
四、前三款業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事項。
五、汽車運輸業車輛違規申訴處理事項。
六、監警聯合路邊稽查小組查處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車輛及
    陳報成果事項。
七、營業車及機車裁罰業務之改進、建議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