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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三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
第十四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
  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