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十三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第十四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 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