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 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十六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