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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
  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