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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