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第十三條
本處課室主管及管理站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第十四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