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經指派擔任電車線設備維修及保養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25KV電車線設備之保養、維修及故障處理事項。 二、災害事故之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三、電車線設備維修有關之機具,保養與維修事項。 四、危害設備因素之處理、協調事項。 五、設備汰舊換新及施工事項。 六、新建改建工程之執行事項。 七、新建工程之監工、進度控制事項。 八、設備組件之研討與改進事項。 九、其它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