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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七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理
  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八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
  程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
  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