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七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理 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十八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 程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第十九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 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