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所屬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2月3日 制(訂)定

四、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以審定之年度決算盈餘為基準,並考量政策因素
    所導致之增減盈餘後計算之;政策因素之項目及金額,應從嚴認定。
    政策因素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處理土地部分:
        處理土地之盈餘不得計算。但屬員工貢獻部分,得函報本部審核
        認定後,予以計入。
  (二)當年度預算未考慮之項目如下:
        1.稅捐:當年度因政策考量而機動調整之貨物稅、關稅等。
        2.匯兌:國外借款因政策指示提前償還所受匯兌損益。
        3.其他當年度經本部核定之政策因素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