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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風災、水災、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自111年7月1日停止適用 廢止

十、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況,請各部屬機關上本部或公路總局防
    救災管理系統網站填報災悻浮置狀況表。原則上,每日最早一報為06
    :00,最晚一報為23:00,如無災情以 4小時回報1次,如有災情以1小
    時整點通報至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再彙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部
    屬機關如有特殊災情應隨時迅速通報,本部如有特別彙報需求另行通
    知;本部及部屬各機關(單位)應充分掌握轄管公共事業之災情或交
    通運輸情況(如民航局V.S各航空公司、港務局V.S航運公司、高鐵局
    V.S台灣高鐵公司),並建立制度要求轄管公共事業主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