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之規劃。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行政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及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之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之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委外之管理。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之發照。 七、駕籍資料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辦理。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之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之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及沒入物之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之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品、危險物品或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代檢廠之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之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裁決 處罰、申訴及救濟。 六、交通安全之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之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之綜 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