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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自112年9月15日施行 制(訂)定

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之規劃。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行政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及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之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之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委外之管理。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之發照。
七、駕籍資料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辦理。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之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之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及沒入物之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之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品、危險物品或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代檢廠之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之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裁決
    處罰、申訴及救濟。
六、交通安全之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之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之綜
    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