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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部為保護交通事業機關財產,並加強其登記與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財產之登記與管理,依辦
  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機關平準表(資產負債表)內之固定資產,均須
  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妥予管理。
第四條
  各類財產,應依其使用期限訂定財產壽年,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利財
  產之管理考核及財產折舊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