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對於財產之登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另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納入各業會計制度。對於財產之管理,暨管理 人員之獎懲,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訂財產管理施行 細則,呈部核定施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