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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對於財產之登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另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納入各業會計制度。對於財產之管理,暨管理
  人員之獎懲,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訂財產管理施行
  細則,呈部核定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