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部為保護交通事業機關財產,並加強其登記與管理,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財產之登記與管理,依辦法 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機關平準表(資產負債表)內之固定資產,均須依 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妥予管理。第四條
各類財產,應依其使用期限訂定財產壽年,折舊率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 之管理考核及財產折舊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