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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廢止

第二章  財產之登記 第五條
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或機器處理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登記準則
。財產卡之設置,應力求經濟,切合實際,以節省人力及物力。如採用機
器處理者,其機器存體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第六條
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
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
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
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登記各項成本,俟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
使用參加營運,或整個工程完竣時,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
第七條
凡屬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之財產,得由各機關斟酌實際情形,採用同種類
集體登記法,惟須顧到便利財產壽年折舊之計算。
第八條
各類財產,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頒訂財產分類標準規定之類別、型式,參
酌核定各業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
第九條
各類財產,應照財產登記憑證上之財產編號,製具財產標籤。財產標籤,
為財產之標誌,粘訂標籤時,同一型式財產,應劃一位置,粘訂於顯明之
處,以利點查與管理。
第十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及財產卡:
一、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之根據。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購建填本單。
    (二)財產移動單:財產移動填本單,但內部各單位財產之移動得免
          填。
    (三)財產減損單:財產減損填本單。
    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卡之根據,凡財產之購建,填造財產增加單。
    財產之移動,填造財產移動單。財產之減損,填造財產減損單。但內
    部各單位間財產之移動,得免填財產移動單。
二、財產卡:為財產之詳細經歷紀錄,一物設一卡。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之明細紀錄卡,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
          同而數量繁多不發生增值之財產,得採用集體登記。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乙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財產登記部分統制各單位領用財產之統馭卡,
          依使用單位區分,並按財產名稱分別設卡登記。
    (五)使用機器處理機關,得以機器貯存體紀綠代替財產卡。
    (六)各機關得依其撮總或管理需要分別設卡。
三、財產簽認書:各機關之財產登記部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以上年
    年底財產結數為準,編製財產責任簽認書一式二份,送交財產儲存或
    使用單位核對無誤後,予以簽認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交財產登記部門
    ,逐年核對一次,以加強使用、保管、維護責任。
第十一條
各機關每月財產之增減,應由財產登記部分或電腦處理部分,將每月財產
之增加或減損,造具財產增減報告,附入各機關會計月報內。於年度終了
,應根據各乙式或丁式財產卡年終結數,編造固定資產明細表,附入年度
決算內。
第十二條
凡應行計算折舊之財產,於每月月終或分期結算時,由財產登記部分依財
產類別造具折舊計算單,並依折舊費用負擔之劃分,造具折舊費用分配表
,送各該機關帳務部分,依期計算各類財產應行計算之折舊費用,使用機
器處理者,由機器按照軟體程式計算之。
第十三條
各機關財產卡,應依財產編目之次序,多以排列裝置保管。
第十四條
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
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
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
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實聯繫。
第十五條
各機關財產,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者,以疏忽職務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