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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廢止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辦
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仍
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關人員
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賠償價格,按
左列計算公式及說明處理:
一、計算公式:
    (一)有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市價
          (原價-已提折舊準備)×────
                                   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市價
          重估財產淨值×────
                         原價

    (二)無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原價-估計殘值
         〔 原價-(────────×已使用期限)〕
                    核  定  壽  年
             市價
          ×────
             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市價
          重估財產淨值×────
                         原價

二、說明:
    (一)前款賠償計算公式,其積極目的,在於保護公有財產,發揮使
          用效能。消極目的,在於加強財產使用管理,防止財產無故遭
          受損毀,故將賠償價值,加入物價指數因素。
    (二)損廢財產,為防止套換,除賠償全新同式同質財產,得將損廢
          財產發還賠償人外,凡屬賠償一部分價值者,其損廢財產,概
          不發還賠償人,並依報廢財產手續處理。
    (三)逾齡財產,如因保養得宜仍可繼續使用者,應重新估計其殘餘
          價值。
    (四)關於各計算公式內之名詞,釋義如次:
         (1)「原價」指該財產購入時之簿記價格。
         (2)「已提折舊準備」指該財產截至損廢時為止已攤提之折舊準
            備。
         (3)「市價」指該財產於損廢時重新購置該項財產之重置價格。
         (4)「殘值」指該財產於購置時核定之該財產失去使用效能後之
            廢料價值。
         (5)「重估財產淨值」指逾齡財產於重估時,在市場上可能購得
            該項逾年財產之價值。
         (6)「已使用期限」指財產依照核定壽年已使用之期限。
    (五)各計算公式內之原價,高於市價者,均以原價計算。
    (六)無折舊財產第一計算公式內之「使用期限」一項,其不足一年
          者不予計算,如財產按小時計算壽年者。即以各財產之實際服
          務時數為「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