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辦 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仍 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關人員 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賠償價格,按 左列計算公式及說明處理: 一、計算公式: (一)有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市價 (原價-已提折舊準備)×──── 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市價 重估財產淨值×──── 原價 (二)無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原價-估計殘值 〔 原價-(────────×已使用期限)〕 核 定 壽 年 市價 ×──── 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市價 重估財產淨值×──── 原價 二、說明: (一)前款賠償計算公式,其積極目的,在於保護公有財產,發揮使 用效能。消極目的,在於加強財產使用管理,防止財產無故遭 受損毀,故將賠償價值,加入物價指數因素。 (二)損廢財產,為防止套換,除賠償全新同式同質財產,得將損廢 財產發還賠償人外,凡屬賠償一部分價值者,其損廢財產,概 不發還賠償人,並依報廢財產手續處理。 (三)逾齡財產,如因保養得宜仍可繼續使用者,應重新估計其殘餘 價值。 (四)關於各計算公式內之名詞,釋義如次: (1)「原價」指該財產購入時之簿記價格。 (2)「已提折舊準備」指該財產截至損廢時為止已攤提之折舊準 備。 (3)「市價」指該財產於損廢時重新購置該項財產之重置價格。 (4)「殘值」指該財產於購置時核定之該財產失去使用效能後之 廢料價值。 (5)「重估財產淨值」指逾齡財產於重估時,在市場上可能購得 該項逾年財產之價值。 (6)「已使用期限」指財產依照核定壽年已使用之期限。 (五)各計算公式內之原價,高於市價者,均以原價計算。 (六)無折舊財產第一計算公式內之「使用期限」一項,其不足一年 者不予計算,如財產按小時計算壽年者。即以各財產之實際服 務時數為「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