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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交通部為保護公有器材,加強資金運用,發揮物力效能起見,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各交通事業機關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呆廢器材處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