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交通部為保護公有器材,加強資金運用,發揮物力效能起見,特訂定本辦 法。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三條
各交通事業機關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呆廢器材處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