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退廠退庫
第九條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核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 、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第十條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 庫。但須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就地處理。第十一條
用料機構對於呆廢器材可利用之部分品,得呈准主管機構直接拆卸,呈報 登記以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