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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用地取得與開發規定之準用)
由主管機關設置之興建、營運專責機構,其辦理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
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準用)
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不適用關於第二
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
四章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五章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章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
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準用之。
第四十八條(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