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
第十四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三條之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公路兩側之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繪製圖籍之比例尺及其 核定程序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