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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修正

第三章  公路 第十四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路兩側之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繪製圖籍之比例尺及其
核定程序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辦理。